<
万年历
您当前的位置 : 临海新闻网 >> 新闻 >> 临海新闻
字号:    [打印]

组团捕“野味” 集体获刑罚

作者:任刚 通讯员罗锦雯  来源:临海新闻网  时间:2022年04月21日

  近年来,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好转,许多野生动物重新出现在山林中。但是,一些人明知野生动物不能猎捕,仍将猎杀、食用野味作为日常消遣,这些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。

  吴某、黄某是同村的好友,两人都喜欢打猎、吃野味。知道彼此家中都有气枪后,2019年下半年,他俩结伙在桃渚镇的田野、山林里用气枪猎捕珠颈斑鸠、雉鸡等来打牙祭。

  2020年下半年,于某、王某认识了吴某、黄某并逐渐熟悉起来,知道两人时常去打猎,看到他们手机中“战利品”的照片,十分感兴趣,便参与到打猎中。

  每次打猎前,他们都事先约定由吴某或黄某带一支气枪,于某负责开车接送。打猎时,吴某、黄某以打枪为主,于某、王某则捡拾猎物。

  到2021年4月下旬案发时,吴某和黄某参与用气枪猎捕的野生动物分别为70多只和60多只,于某和王某参与猎捕的野生动物分别为40多只和20多只。在2021年4月禁猎期间,4人仍用气枪猎捕野生动物。

  经鉴定,4人手机相册中存着的78只猎获物照片分别是灰胸竹鸡2只、雉鸡3只、骨顶鸡1只、斑嘴鸭4只、珠颈斑鸠48只、山斑鸠4只、大杜鹃2只、华南兔1只、黑水鸡11只、苍鹭1只、小麂1只,全部属于列入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的国家“三有”野生保护动物,核定价值总计2.8万余元。

 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被告人吴某、黄某、于某、王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,未取得狩猎证,在禁猎期内、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的行为,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,损害了公共利益,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,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。据此,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

 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吴某、黄某、于某、王某构成非法狩猎罪,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、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被告人于某、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四被告人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缴付野生动物损害赔偿金28680元。


分享到:
 相关新闻:
 
 微信公众号
  临海新闻
  国内新闻
  国际新闻
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·临海新闻网版权所有·保留所有权利 | 网站简介 | 版权声明 | 刊登广告 | 联系方式 | 网站律师
临海市新闻网络中心主办 | 浙新办[2006]31号 |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:330000800006 | 浙ICP备06040867号 | 法律顾问: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 李宏伟
临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联系方式:电话:0576-89366753 电子邮箱:lhswgb@126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