车水马龙的街道、人流如织的公园,公共道路与公共场所的每一寸土地,都系着千万家庭的平安。部分施工方在这些场所施工作业时,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、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,这些“不设防”的操作,不仅制造隐形陷阱,更是踩中法律红线。近日,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地面施工、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,给所有施工主体敲响了警钟。
2023年3月22日清晨,细雨裹着薄雾,袭来阵阵春寒。李师傅驾驶着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黄岩往临海方向赶。6时许,牵引车驶入临海市沿江镇某路段,这里正由甲公司承建改建工程。因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,李师傅不慎驶入现场施工落差路段,剧烈的冲击让李师傅腰椎骨折,前后共住院治疗34天。迟迟等不到赔偿,李师傅一纸诉状将甲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甲公司赔偿各类经济损失42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定,涉案施工路段并非完全封闭的道路,甲公司在施工期间未设置合理的警示标志,亦未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,显著增加道路安全隐患。李师傅因此误入施工路段并因落差受伤,与甲公司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。考虑到李师傅此前曾多次通行事发路段,对路况已有一定熟悉,且雨天行车更需谨慎观察,然而李师傅对自身安全及环境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,对损害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。法院最终认定甲公司赔偿李师傅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9万余元。
法官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,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人的法定义务,施工单位一定要规范作业,设置好减速绕行警示标志、围挡等,且对警示标志、防护措施进行合理维护,确保其持续存在于施工期间。同时,行人、车辆在途经施工路段时,也要充分观察周围情况,增强自我安全意识,以减少事故的发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