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体不舒服,要去看医生,这是小朋友都知道的常识,可有些人就是不愿去正规医院治疗,宁愿选择相信不正规的“神药”,最终既受罪又花了冤枉钱。近日,市人民法院桃渚法庭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去年4月,60多岁的刘某发现自己左下肢溃烂,这让他很是困扰。听人说镇上的某健康咨询连锁店可以提供腿疾诊疗服务,刘某便上门求医。店内悬挂了不少锦旗,这更让刘某产生了信赖感。经营者李某查看了刘某的患处后信誓旦旦地表示,用膏药张贴便可以治愈。治愈需花费3万元,每次需要4000元,两天换一次药。4月12日,刘某第二次换药后发现,病情非但没有好转,反而越发严重。刘某便没有再去第三次换药,而是要求李某返还膏药钱8000元,但遭到了李某的拒绝。因疼痛难忍,刘某便自行前往医院治疗,病情诊断为左下肢静脉曲张伴溃疡,住院37天花费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。
其实,李某的健康咨询连锁店经营范围仅包括健康咨询服务、化妆品零售、日用品销售和消毒剂销售(不含危险化学品)等,并不包含诊疗服务。
随后,经市卫生健康局的进一步调查,查明李某在未取得《医师资格证》《医师执业证书》的情况下,擅自开展诊疗活动,为刘某治疗左下肢溃烂,非法所得8000元。因李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第14条第2款“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,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”的规定,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、情节,去年6月1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,没收用于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,罚款2.9万元,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。
在此之后,刘某多次向李某要求返还膏药钱以及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。李某却认为刘某是自愿接受诊疗的,自己赚到的钱也已经全数被没收了,而且还罚了一大笔钱,不应该再对刘某作出赔偿。最终双方协商无果,刘某将李某起诉至市人民法院桃渚法庭。
“公民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承办本案的法官应争表示,“李某在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,擅自为刘某提供诊疗服务并造成损害,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外,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李某需为超出经营范围以及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诊疗活动承担责任。”
最终,经法院调解,李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.58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