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蓄意驾车“碰瓷”案件,“碰瓷者”黄某某被该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,被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。
2024年9月,廖女士驾驶车辆与黄某某租用的公共电动车发生碰撞,黄某某摔倒在地并报警。交警到现场后,廖女士回忆案发过程怀疑对方“碰瓷”并告知交警,案件被移交派出所进行处理。经查,2021年12月至上述案发,黄某某先后在杭州、宁波、台州多地实施“碰瓷”30余次,骗取“赔偿款”4万余元。
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,检察官发现黄某某在实施“碰瓷”的时候经常利用“变道让直行”这一交通规则,趁对方车辆变道、转向之机,通过不减速、突然加速等方式与对方车辆相撞,故意制造交通事故,并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或双方自行协商赔偿过程中隐瞒真相,致使受害车主在事故责任划分时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,导致受害车主或保险公司予以全额赔偿赔付。
检察官提醒,“碰瓷”犯罪人员往往利用道路拥堵、交替通行等复杂路况进行作案,在骗取不法利益的同时,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秩序。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,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遇到人员倒地等情况应保持冷静,在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的同时保护好现场,及时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,并保存好行车记录视频、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,寻求依法处理。若遭遇“碰瓷”,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