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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(2016-2020年)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(摘要)

作者:  来源:新华社  时间:2021年09月29日

 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

  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(2016-2020年)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(摘要)

  2016年9月,中国政府发布了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(2016-2020年)》(以下简称《行动计划》),这是中国制定的第三期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。

  受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委托,中国人权研究会、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对《行动计划》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,形成了第三方《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(2016-2020年)〉实施情况评估报告》。本报告针对《行动计划》设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,对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和评价。

  总体而言,2016-2020年,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落实“尊重和保障人权”宪法原则,采取切实措施,积极推动《行动计划》各项目标和任务的落实。中国政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,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,重视保障贫困人口、困难群众和弱者权益,努力实现公平正义。中国人民的经济、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;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障;少数民族、妇女、儿童、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保障措施充分落实;人权知识普及和人权教育深入人心;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成绩斐然。特别是中国完成消除绝对贫困的任务,全面建成小康社会,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显著提高,中国人民的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显著增强。《行动计划》得到全面实施,168项目标和任务全部完成,其中很多指标和任务提前或超额完成。

  经济、社会和文化权利项下共计58项指标。2016-2020年,中国政府不断深化改革,落实“十三五”规划在经济、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各项要求,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,编撰民法典,采取一系列促进发展、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,在高水准上保障了中国人民的经济、社会和文化权利。综合各项因素,在经济、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方面,共有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、实施全民参保计划、完善各项财产权保障制度、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指标完成度为优。同时,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、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权益、严格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。

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项下共计51项指标。2016-2020年,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力度,深入推进依法行政、公正司法,切实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、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序推进,人民当家作主地位进一步巩固提高。综合各项因素,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方面,共有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、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、完善宗教事务法律制度、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、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公开、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等指标完成度为优。同时,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方面尚有进一步改善空间。

  特定群体权利项下共计37项指标。2016-2020年,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,对特定群体权利予以倾斜性保障,提升了少数民族、妇女、儿童、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的保障水平。综合各项因素,在特定群体权利保障方面,共有民族地区消除绝对贫困、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、全面建成养老服务体系、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和救助制度、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等指标完成度评定为优。同时,在落实男性职工带薪陪护分娩妻子的假期制度、发展针对0-3岁幼儿的托幼机构、老年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。

  人权教育和研究项下共计7项指标。2016-2020年,中国政府采取加强人权教育、搭建人权研究平台等重大举措,人权研究取得重要进展,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有效提升。综合各项因素,在人权教育和研究方面,共有鼓励高校开发开设人权教育相关课程、招收人权法研究方向硕士博士研究生、多途径支持高校专家学者开展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研究、新增6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等指标完成度为优。同时,人权知识在社会中的普及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。

  国际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项下共计15项指标。2016-2020年,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,积极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,推动了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。综合各项因素,共有按时提交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等履约报告、全面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、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三轮国别人权审议并顺利通过核可、加强国际人权磋商与合作、向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人权技术援助等指标完成度评定为优。同时,在批准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的准备工作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。

  与此同时,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,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。与国家人权事业总体发展要求相比,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,有的权利的保障工作具有长期性,需要持之以恒地推进;有的权利的保障和落实工作还有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的空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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