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古城中队接到一起举报,举报人称古城街道青柏路有人在使用消防栓取水。
执法人员迅速抵达现场进行核查,发现当事人章某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,擅自使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(即消防栓)的水冲洗地下管道。随即,执法人员向章某出具了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,责令其立即停止从消防栓上获取施工用水的行为。
经调查了解,章某受附近居民委托进行地下管道疏通作业。在作业过程中,他发现路边有一个消防栓,便心存侥幸,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易被发现,就直接从消防栓取水。据章某交代,自2023年7月以来,他在此处共取水约210吨。鉴于章某已缴清水费欠款,且其行为虽违规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30元的处罚决定。
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消防栓是城市的重要应急设施,除火警用水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。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不仅会导致水资源浪费,还可能造成局部管网供水压力下降,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用水。此外,这种行为还可能损坏消防栓,使其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正常启用,从而危及公共安全。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,根据《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款规定,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